金色財經報導,Circle歐盟戰略和政策總監Patrick Hansen在社交媒體上表示,我推薦德國金融監管機構BaFin 在2018 年發出的這封舊諮詢信,以提供一些指導,說明代幣在德國和歐盟法律下何時可能被視為證券。在歐盟層面,目前還沒有關於代幣/加密資產作為MiFID II 所指的金融工具(如可轉讓證券)的監管分類指南。


但這種情況很快就會改變。作為MiCA 實施過程的一部分,ESMA 被授權發布關於加密資產作為金融工具(證券)的標準和條件的指南。這項工作將於2024 年第一季度完成,從跨大西洋的角度來看,這項工作將非常值得關注。
不過,歐盟不太可能偏離其先前的評估,即大多數加密資產不在歐盟現有證券監管範圍內。早在2019 年,歐盟主要監管機構歐洲銀行監管局(EBA)和歐洲證券與金融管理局(ESMA)就已認定,通常情況下,加密資產活動並不構成歐盟銀行、支付和電子貨幣法律範圍內的受監管服務,對消費者存在的風險並未在歐盟層面得到解決。這一認識是MiCA 的主要驅動力之一。
此外,這一評估甚至已被納入已在實施的歐盟法律,如DLT 試點制度,該制度指出:大多數加密資產不屬於歐盟立法範圍,並在投資者保護、市場誠信和金融穩定等方面提出了挑戰。因此,它們需要歐盟層面的專門製度。儘管如此,仍應密切關注即將發布的歐洲證券與金融管理局(ESMA)指導方針,業界也應為將於2024 年第一季度發布的一攬子諮詢計劃貢獻自己的觀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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